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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8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装备质量超过桥梁限重的苏M0****重型半挂牵引车、苏M****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化市戴窑镇林潭苗圃大桥,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 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康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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