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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村**组(以下简称镇沅县)。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渝******号重型罐式货车,车上搭乘被害人,由**方向沿镇沅县**路**高速**大桥施工便道路往**村方向行驶,当日12时01分许,王某某驾驶的渝******号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镇沅县**路K**至**高速**大桥施工便道路K**处上陡坡时,车辆失控翻滚下其行驶方向右侧山坡下,造成王某某及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渝******号重型罐式货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渝******号肇事车辆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经鉴定,被害人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赔偿协议、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吕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非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镇沅县者东镇***居所候审;

2.卷宗三册(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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