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7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住砚山县****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砚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马某某由三家驶往幕贤方向,当天13时30分许,其驾车行驶至砚山县维摩乡阿伍村三家至幕贤K2M路段时,车辆驶出有效路而单方肇事,造成王某某受轻伤一级,马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7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审验,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强制保险(载马某某)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家德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待处,联系方式:18469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