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云南省马关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30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田某甲、卢某甲、卢某乙、田某乙、卢某丙、卢某丁,沿文山市**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文山市**路**路段处时,遇同向行驶的马某某能驾驶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云******号中型自卸货车(经过磅称重,云******号中型自卸货车肇事时货箱内载有质量为5200kg的水)沿文山市**路最东侧机动车道上缓慢行驶进行道路作业(浇水),被告人王某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致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碰撞云******号中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田某甲现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卢某甲、卢某乙、田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田某甲系遭机械性钝性外力作用胸腹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能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某甲、卢某甲、卢某乙、田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保护现场、救治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赔偿并且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卢某甲、卢某乙、田某乙、卢某丁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马某某能的证言;4.鉴定意见:(文)公(法医)检(尸体)字[2019]031号、云永司鉴[2019]车检鉴字第00881号、00885号、00455、00459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6.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汇权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5870****、17869186573)。
2.案卷材料3册、共375页。
3.随案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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