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黄色无号牌**装载机在巧某某**镇**村**社**路段建房施工,当装载机倒车时与在公路上行走的行人王兰芝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巧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12日,王某甲已赔偿王某乙的家属民事损失,王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余某某、陈某某、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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