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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货车司机,户籍地费县**镇**村,现住**村。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主要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东20米右转弯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的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载丁某某女儿胡某某)相撞,致丁某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胡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彦玲

检察官助理:赵伟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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