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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6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澄城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11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E****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中江县城方向沿S106线往中江县龙台镇方向行驶,于当日08时35分许,行至S106线269km+100m路段处,与横过道路斑马线上行人代某某相撞,造成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代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行为人代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1118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澄城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57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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