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油郭线培李支线14号电线杆处时,与站于此处的姜某某及姜某某停在此处的鲁********号运输型拖拉机相撞,致姜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姜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玺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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