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街道办**东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东路**号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豫MBB**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三门峡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与陕州路交叉口时,碰撞由北向南步行通过北环路的秦某某,致秦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4月15日,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秦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01654.62元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晓剑
检 察 员:常 宁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东路**号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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