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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U****号、鲁U****挂号中型半挂车沿胶州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道路口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行驶过公路的行人胡**相撞,致胡**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学庆

检察官助理:陆方熙

202061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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