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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5211,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龙江县**中学**,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4日因交通肇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3时54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B****7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米处,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黑B****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驾驶人王某某、刘某及黑B****7号小型轿车乘坐人被害人苏某某、李某某受伤,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系双下肢多发粉碎性骨折,颈椎骨折脱位,颈髓损伤死亡。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2月22日在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书、到案经过等;

2. 证人东某某、刘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宇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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