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黑M****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黑大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黑大公路455公里709米处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青冈县**乡**村村民吴某某驾驶的黑1****7号海山牌四轮拖拉机组后拖带的挂斗左后部相撞,致王某甲车内乘人王某乙(被害人,男性,45岁)当场死亡、王某甲及其车内乘人兰某某受伤、吴某某受伤(以上两人经鉴定均为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让兰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将原在副驾驶位置的王某乙抱到驾驶员位置,同时让吴某某将四轮车开至道路西侧,导致现场变动。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王某甲谎称王某乙是驾驶员,后因现场痕迹可疑,经公安机关询问后王某甲承认是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经青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在此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某、兰某某、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青冈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兰某某、吴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邢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丛磊

检察官助理:孙旭明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在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