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集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4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J****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在集贤县**镇**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街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与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黑J*****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车内乘客被害人孙某某死亡。经集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在双鸭山市矿务局医院经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宝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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