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司机,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乡**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乡**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0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K****1号牌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B****4挂号牌金优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查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查扎公路36公里+85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郭某甲驾驶的黑02-****7号牌鲁中牌四轮车机组发生相撞,相撞后王某某驾驶的辽K****1号牌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B****4挂号牌金优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又与沿查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某驾驶的黑B****9号牌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三车受损,黑02-****7号牌鲁中牌四轮车机组驾驶人郭某甲、黑02-****7号牌鲁中牌四轮车机组乘车人孙某某、邹某某受伤,乘车人邹某某受伤后经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甲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死亡证明、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伤残鉴定书、血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现场图、现场照片;
2.证人陈某某、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民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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