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E****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赛西路国道307线由西向行驶至狼峪口路段时,与同向前方推行着手推车的荆某某发生相接触肇事,致荆某某受伤,经阳煤集团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20分许死亡,造成死亡一人,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振泽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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