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11月22日被公安长安分局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A****3号小轿车沿北长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里王骨科医院北10米处,将路上行人赵某某碰撞,致赵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到长安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1月17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赵某某系交通事故引起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血样提取记录、车辆痕迹检验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措施不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3月10日
附: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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