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邳州市邳运线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八角楼南约500米处与在其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唐某某相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尸体检验报告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受伤住院,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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