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EE****号重型厢式货车沿22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徐新路路口北侧时,车辆前部碰撞同方向等待信号灯的李某某(男,38岁)驾驶的鲁BT****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并致鲁BT****号货车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被告人王某某及同车的被害人黄某甲(男,殁年46岁)受伤,三车辆损坏,被害人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6日死亡。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 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崔某某、姜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达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2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痕)字[2019]156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戚墅堰司鉴所[2019]痕微鉴字第12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荣
检察官助理:付晓飞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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