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89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现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9时59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进某某文港镇燕归北路笔都学校门口路段,碰撞行人邹某某并导致邹某某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未联系120救助伤者,驾车离开现场。当晚21时许,邹某某在家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及肇事车辆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流作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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