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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6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新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6时20分许,姬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达拉特旗榆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公里加170米处时失控滑倒,后沿榆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蒙B**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车底部将姬某某所驾车乘车人杨某某拖擦、卡压,造成姬某某所驾车乘车人杨某某死亡、姬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达拉特旗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应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小兰

检察员:李  琴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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