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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83********,满族,大连市人,大学文化,系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辽K****1小型客车沿白塔区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塔派出所附近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宋某某、张某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宋某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02mg/100ml,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和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辽阳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死亡证明、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和解协议;

2.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后能够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某

王某某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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