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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1时25分许,在辽阳市宏伟区辽东路与河堤路路口处北侧,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AE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辽CP***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罗某某当场死亡。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宏伟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20”及“122”,在现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保险赔偿款之外赔偿被害人家属五万元人民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沈车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1300号)、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7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辽公刑鉴法医字[2019]1125号);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  鸿

检察官助理:冯意涵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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