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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1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2011年4月25日因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被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某、王某甲等人前来都匀市毛尖镇帮尤某某装修房子。当天晚饭期间,尤某某、杨某甲、王某甲三人开车前去买东西。当天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等一行六人在尤某某家隔壁的都匀市毛尖镇布依新村**KTV内唱歌,期间杨某甲离开KTV驾车买烧烤。途中,杨某乙三人与杨某甲因会车发生争吵。杨某甲回到KTV后将此事告知杨某某等人,随后杨某甲等人从KTV出来发现会车车辆停在KTV附近,双方遂发生争吵、推搡。王某某跑进尤某某家拿起一瓶啤酒,将啤酒瓶砸破后,与对方打斗,在此过程中将杨某某和张某某划伤,经都匀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所受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抓获经过提讯证传唤证行政处罚材料、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广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丁杨某丙尤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匀)公(司)鉴(活检)字[2020]56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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