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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常熟市**镇**苑**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EW****重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50沪渝高速公路75km*600m处附近时,撞击停在应急车道内正在进行清扫施工的苏E6****轻型普通货车、正在清扫施工的人员余某某和正在清扫施工的人员苏E6****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徐某某。事故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隔离护栏损坏。

经鉴定,余某某符合因头、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徐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行手术切除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余某某无责任。

本案民事赔偿部分未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市院前急救病例等;

2.证人徐某某、万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万某乙、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事故现场示意图、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洲颜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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