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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3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捕前住绥棱**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M****5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G333)三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09公里+300米处时,将被李某甲驾驶的银钢牌两轮摩托车刮倒在地,受伤的骑自行车人李某乙碾压至车底部,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7日绥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9]第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无责任。2019年12月28日王某某申请复核,2020年1月6日绥化市交警支队下达[2019]第141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绥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9]第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李某乙经鉴定为生前在机动车案发现场中头面部受钝性物体作用,造成脑挫裂伤等形成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经讯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阚某某、李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经讯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凤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书1份、             具结书1份、承诺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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