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207221977********,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县**村**屯。曾于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双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于2019年5月29日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月**日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双检一部邢不诉【2019】**号)。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时35分许,王某某驾驶吉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P*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31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85公里加95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导致车辆侧翻,致乘车人蔡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王某某受伤,车辆及路旁护栏损坏。通辽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五大队认定书【2020】**号,认定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身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死亡证明、诊断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及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蔡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宙明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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