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水市麦积区麦贾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启升中学路段时,将过马路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到现场后确认陈某某已死亡。经认定,确定由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颅脑损伤、胸腹腔器官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44.0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经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亚斌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