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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4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下线27公里加500米榆中县**乡***村委会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经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283000元,高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燕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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