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家政服务公司司机,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6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A*****轻型厢式货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桥下西侧20米处,与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焦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焦某某受伤,后被害人焦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焦某某因交通事故主要致伤头部及胸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焦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已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病历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芸芸

书记员:田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