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51021978********,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号**幢**房。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8时许,驾驶粤U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潮州市湘桥区北站四路自南往北行驶至与凤新东路交叉路口右转时,适遇被害人章某某骑自行车沿北站四路同向骑行在其右前方,因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行经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没有按规定在道路中间通行,且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措施不及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王车碰撞章车后碾压章某某身体及自行车,事故造成章某某当场死亡及自行车严重受损。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章某某无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章某某符合颅脑及胸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95万元并取得其家属谅解。
2019年11月14日,经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其自行前往该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