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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4********,汉族,中专文化,湖南**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6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长沙市开福区湘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银盆岭桥下路段人行横道处时,恰遇行人黎某某在该路段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横过道路,因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车、忽视安全且驾车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等原因,发生湘******号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行人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19.6毫克/100毫升。此次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依法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证人路某某报警并一起送被害人黎某某到医院,在公安机关询问情况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已与被害人黎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当事人驾驶证、车辆等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路某某、刘某某、孔某某、易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被害人黎某某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黎某某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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