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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5时5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A*****号小型客车由湘乡市区往山枣镇方向行驶,途经320国道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五里村地段时,与由右往左步行横过道路的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当日16时05分拨打报警电话返回现场后到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胸部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楚文

检察官助理:彭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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