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1********,1981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8时35分,王某某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从宜章县莽山乡往郴州方向行驶,行至G107线,栗源镇政府门口路段,因未避让行人,与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栋才、陈某乙相撞,陈某乙因撞击后受伤,陈栋才因被撞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安葬证明材料、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款通知书、宜章县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何某某、赵福来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5.鉴定意见:湖南正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郴州市恒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公安侦查员现场的勘验笔录。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及时报案,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军强
2020年7月10日
附注:1.被告人取保候审;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