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湖南省吉首市**镇**村**组。务农。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号拖拉机在吉首市**镇**村部路段,倒车时,撞死了行人张某某。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完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等候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收条、被害人张某某人口信息、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口信息、车辆信息。
2、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湘西龙腾司法鉴定意见书、吉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
5、死亡人现场的摄影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年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百刚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无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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