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临时牌号为鄂******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G207国道3275KM+180m东安县白牙市镇独秀峰路段时,由于未注意避让路上行人,将行人叶某某撞倒后碾压,致使叶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因胸部碾压伤、胸部脏器损伤联合左前臂不全离断伤、右大腿离断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叶某甲等人就民事部分达了协议,除保险公司等赔偿的金额外,王某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条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永龙溪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亚芳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833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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