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号。2016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7时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鄂J****7大型普通客车,沿朱山路朱山湖北路至朱山湖南路路段由北向南直行,遇被害人秦某某驾驶武汉S****5号两轮电动自行车在此路段经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鄂J****7大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与武汉S****5号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接触,造成被害人秦某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秦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至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驾驶证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条、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凭证等书证;2.抓获、破案经过;3.证人游某某、黄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的证人证言;4.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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