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大道**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S****号本田牌小型轿车,由本市长岭镇至马坪镇,经福兰线由南往北行驶至福兰线1255KM+900M(**镇**村委会)处时,遇前方由东往西横过公路的行人胡某某(女,殁年71岁),因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措施不当,致所驾驶车辆与胡某某在公路东侧车道内相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文书发送回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委托书、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交通肇事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焕环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零九页
3.补充材料四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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