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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持“C1”证驾驶鄂R****5号轻型栏板货车沿348国道武大线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5时43分行驶至本市小板镇江台村地段时,将由北向南拖着环卫车的环卫工人杨某甲撞到,致两车受损,被害人杨某甲当场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办案机关书面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杨某甲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110报警受理单、接处警登记表、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图、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17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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