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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9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E****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5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云某某**镇**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路**处时,与其车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擦碰,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4日,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及肇事车辆保险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坏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5.视频资料;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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