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7时5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BD0****号小轿车沿深圳市光明区玉律街道玉园东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玉园东路与玉昌西路交汇路口,左转弯驶入玉昌西路时,该车车身前侧左部与在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横过该路口的行人被害人廖某某身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廖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5月29日民警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交警支队接受刑事拘留,被告人王某某到案。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深圳市**集团**汽车有限公司已取得被害人廖某某家属谅解。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死者廖某某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死者廖某某身体损伤痕迹,符合事故发生时,廖某某处于直立状态下,其身体左侧与粤BD0****号小型轿车车身前侧左部发生接触碰撞、倒地摔跌形成。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行经有人行横道的路口转弯时,未仔细察明路口安全情况,存在妨碍安全驾驶(观看手机)的行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第(七)项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廖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到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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