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安徽省巢湖市,住址: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洛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2时58分许,王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瀍涧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瀍涧大道与五洲路交叉口西150米处时,遇郭某某驾驶自行车沿该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同向在前行驶至该处,由于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违反交通标线行驶,致使豫C007PF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自行车尾部及郭某某肢体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4.到案经过;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