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38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镇**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辽C****挂)重型半挂车沿张沽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2公里加229米路段处,在超越前方苏某某驾驶的拖拉机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苏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 沽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三)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四) 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毓胜
检 察 员:刘秀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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