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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8********,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甲近亲属黄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王晶、被害人近亲属黄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A*****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垣市境内S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219省道**m新乡市****有限公司门前处时,撞住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甲,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28日,经长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甲系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7月22日,经长垣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8日,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共计3340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谢某乙、黄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长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君

检察官助理:李超颖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垣市**镇**村31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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