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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MK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村至南庄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渑池县果园乡陈寨桥处,与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河南省渑池县果园乡涧北村160号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1日,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做出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宋某某符合头面部及躯干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宋某某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巨峰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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