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镇**村,住宜阳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4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4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C8****号灰色起亚牌轿车从宜阳县**村出发,沿安虎线由西向东行驶回家,当晚21时5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驶至**乡**村道路,占道超越一辆大货车车时,因疏于观察,将路人王某某(男)撞倒在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用自己的手机(1529056****)先后拨打了120、110电话报警。后经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经宜阳县交通事故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王某某土葬证明、收款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寒

                                      杨花平

                           2020年4月24日 

附:1.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镇**村家中。

2.本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