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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二部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9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0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GO****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金沙江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贺兰山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贺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祝某甲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车损坏、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祝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拨打110并在案发现场等待。2020年9月15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祝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媛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原阳县**乡**村**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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