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B*****小型面包车,沿河南省兰考县葡萄架乡贺村至小宋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宋乡派出所南约500米处,将路面行人袁某某撞倒,致袁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让其弟王帅到达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称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人。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政策教育,王某某向公安机关坦白了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让其弟王帅顶替的犯罪事实。经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1)王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2)王某某刑事判决书;(3)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6幅、袁某某尸体照片3幅、王某某抽血照片1幅、道路视频监控照片1幅;(4)血样提取登记表;(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交通事故认定书;(8)协议书、谅解书、委托书、收条;(9)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2份;2.证人王某某、亓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提某某、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 浩
李 楠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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