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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5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由中牟县公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牟县公安局经补查,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A*****小型面包车沿新310国道中牟县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官渡镇**村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过路的被害人周某甲发生事故,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周某甲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现被告人的近亲属已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证人周某乙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会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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