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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住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00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H*****/辽H****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上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秦滨高速公路山东方向渤海新区服务区处时,在停车区内与骑自行车经过的服务区保安人员任某某相撞,造成任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将任某某骑行的自行车抛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闫文成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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