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31968********,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05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FS****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津保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阳县旧城村牌楼西侧路段处时,与前方自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高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5、被告人供述;6、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3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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